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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 编辑
国家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行为者,其构成要素为人民、领土、主权政府及对外交涉之能力。人口是基本要件,但人口的多寡将影响到国家能力,而人民的品质也是影响国力之要素。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在领土范围内,国家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向人民征税。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2)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国家行为确有失当,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
对外国家行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两大类。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演习、调集军队、实施战争动员令、宣战,等等。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如国家间的建交、断交、宣战、媾合、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对等措施,等等。
对内统治的国家行为主要包括:为保卫国家政权生存,控制政局,防止国家、民族分裂、抗救巨大自然灾害等而采取的总动员、宣布戒严以及其他紧急性措施等。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般是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通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主要原因在于:(1)国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它不是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单个、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宪法、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代表整个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2)由于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因而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权力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会影响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但在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国家行为包括政府活动、公民行为和非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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