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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 编辑
《二年律令》,是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吕后颁布的律令,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年律令》包含27种律和1种令,是中国古代的实质民法。该律令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确立了家庭中妻子对丈夫的从属地位,同时严禁已登记结婚的女子逃亡,将女子禁锢在家庭关系中,强化了男女两性在家庭中本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文名:二年律令
馆藏地点:荆州地区博物馆
出土时间:1983年12月 至 1984年1月
所属年代: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
类别:实质民法
颁行者:吕后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即丈夫因妻“悍”而殴打妻子,只要不使用兵器,即使把妻子打伤也无罪;而妻子殴打丈夫,不论出于何因都会被处以“耐为隶妾”的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男性在家中对女性的优势,吕后当政时期制定这样的法律,明确维护了夫尊妻卑的原则。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确立了家庭中妻子对丈夫的从属地位。
《二年律令·收律》规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即丈夫犯罪,妻子要受到牵连,被官府收为奴婢。
《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只有在丈夫死后,寡妻才有机会继承为户主。
《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隶妾。”即禁止逃亡,特别严禁已登记结婚的女子逃亡,违者处以刑罚,对再次犯逃亡罪的女子加重处罚,该律令将女子禁锢在家庭关系中,而不论家庭关系的状况如何,强化了男女两性在家庭中本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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