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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债 编辑
内债是各债务主体以本国投资者为对象,通过发行本国货币计价的债券证书,或以缔结特定契约为手段所形成的债务,又称“国内债务”。广义上通常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团体﹑企业和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本国以发行债券的形式或以借款﹑租赁﹑延期付款等形式所形成的债务。狭义仅指上述筹资主体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形成的债务。政府国内债务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财政赤字或国库资金的暂时不足,日益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府曾发行过各种国内公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合计30多亿元人民币。此后直到1980年﹐中国没有发行内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发行国内债券开始成为中国政府直接向资金市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1981~1990年底﹐中国政府已发行国库券﹑特种国债﹑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和保值公债等六种债券﹐累计发行额达1000多亿元﹐1988年国务院批准在61个大中城市进行国库券流通转让试点以来﹐中国的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体获得迅速发展﹐1990年国债流通市场已扩大到全国地市级以上400多个城市﹐1990年以来﹐中国还先后在上海和深圳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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