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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 编辑
汉承秦制,指的是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在汉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汉承秦制”之说。只是在汉武帝时,中央官制出现了内朝与外朝的划分,皇权也进一步集中。
中文名:汉承秦制
内容:汉代建立时继承秦王朝原有制度
主要形式:郡县制,三公九卿制
朝代:汉代初期
背景: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
秦朝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郡县制。《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六年……秦初并天下……皆为郡县……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后又在今河套地区建九原郡,在两广地区设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设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秦统一全国后,各郡均设守以掌其民。《汉书·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县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县令、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县制在秦代已基本定型,并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帝制社会一种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划。
汉朝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分化项羽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经分封了一些“异姓王”。后来,他们的力量过大,威胁中央集权,刘邦便借故一一翦除。但在诛灭“异姓王”后,刘邦“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封了楚、齐、梁、赵、燕、代、吴、淮南、淮阴等九国。当时九个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东方六国的领土,只留下原秦国的旧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辖,并仍划分为郡、县两级。这种王国与郡县并存的体制,被称为“郡国并行制”。
刘邦即位之后,一方面消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干扰,一方面开始着手政权建设。汉承秦制是刘邦政权建设的一个很大特点。像秦始皇一样,刘邦总揽了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国家的财政大权。为了便于国家机器的运转,汉承秦制,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设立九卿分管国家具体事务,同秦朝一样,汉政权也体现了专制与集权的特点。在地方,汉朝也承袭秦制设立郡县乡亭制度,保证了国家对地方基层的控制。
西汉建国后,在萧何的主持下,以秦律为蓝本,制定完善了法律制度。在叔孙通的主持下,以秦的礼乐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汉王朝的礼乐制度,在张苍主持下制定了历法及度量衡制度,西汉的各种制度基本完善起来。
在用人和选官方面,汉初沿袭秦制,主要以军功为主,同时为了弥补军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刘邦也多次下达求贤令,想方设法笼络知识分子,充实各级官吏队伍。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汉朝开创了中央集权帝国发展的新局面。
七国之乱平息后,景帝将王国封地收归中央,由中央派官员管理。至此,封国虽然名义上仍然存在,但封制与郡已基本相同。汉武帝解决王国问题后,汉朝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其次,汉承袭了秦朝实行的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制。
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政权的监督,在地方设置监察官员,称监郡御史或称监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秦统一后,在郡一级普遍设置了监郡御史,监郡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它的主要任务是掌监郡,代表皇权监察地方官吏。由此可见,秦朝已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置御史司监察,并置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这标志着秦朝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确立。
汉代的监察制度是与秦朝一脉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发展。刘邦建立汉朝的统治后,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继续实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枢职官的三公制官僚体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袭秦制:御史府之长———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的监察官,又是“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副贰———御史中丞专掌纠察百官。在地方,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对地方的监察,《后汉书·百官志》:“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致使地方吏治日趋腐败。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部分地区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在地方设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设置,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
另外,汉朝还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赋税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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