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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 编辑
证券经营机构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主要经营证券承销、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的登记和代保管、证券鉴证、证券过户、代理证券还本付息或支付股利、证券投资咨询及其他证券中介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美国,证券经营机构大多为合伙组织,西欧国家的商业银行,大多直接经营证券业务,独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多,在中国,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1)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 中介人;
(2)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
(3)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
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
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 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三是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
2011年上半年,全行业109家证券公司合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751亿元和26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和下降11%。其中经纪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了15%,全行业的经纪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由2010年同期的66%大幅下降至55%,但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均有所好转,投行与自营的好转抵消了经纪业务下降的负面影响。与2010年同期相比,由于经纪业务竞争的激烈及高费用率的投行业务等的开展,2011年上半年大部分上市券商的费用率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升。另外,券商直投项目已经陆续上市,创业板的开启推动直投业务的规模化发展和投资收益率的提升,券商的直投项目已相继进入了收获期。
2011年或将成为我国证券行业的自主转型元年。首先,创业板市场的直接退市制度逐渐明朗,直接退市机制有助于创业板风险结构的建立,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其次,场外市场将加快建设,通过中关村试点范围的扩大,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发展将指日可待,场外市场将有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也将有助于做市商机制的形成。再次,国际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对接的必经之路,国际板的推出有助于我国投资者理念进一步成熟。最后,制约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因素将可能逐步化解,包括设立转融通机制,扩大融资融券标的券范围等,从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两融业务发展。
2011年8月份以来监管部门着手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进行修订。市场普遍关注新型营业部新设情况及其对未来行业的影响。新型网点的大量铺设有利于券商加快金融理财产品及服务的开发与创新,有利于加速券商从传统通道业务向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
未来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将逐步增强,营业收入将平稳增长。卖方业务向买方业务进行转型是整个证券业的一个大趋势。券商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备强大的投资能力,包括自营、资管、直投、PE基金、现金管理、融资融券以及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等资本金运用业务在内的各种买方业务的投资能力。因此,券商必须在挖掘全业务链资源的同时,大幅提升研究定价以及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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