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编辑

少数民族官名

土司土司

土司,又称土官,是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按等级可以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的办法。元朝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等官职。明朝在云、贵、两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土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按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的府、州、县,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这两类官职都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土司隶属吏部,都世袭其职,由朝廷给予符印,并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项制度。土司除了对朝廷负担贡赋和征发以外,在其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

土司的职位是世袭的,往往因相互争夺地盘而发生战乱,影响国家统一。明朝政府在平定叛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改用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历史上称作“改土归流”。明成祖永乐年间,在云、贵部分地区废除土司,改设布政使司,任命流官统一管理。清代雍正年间,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原土司统治的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在西南诸省推广“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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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土司

定义: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

别名:土官

时间:元朝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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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词条:土司制度

土司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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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明史》记载,明代土司设官有以下类型: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

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清代又有指挥使、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屯千总、土把总、屯把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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