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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 编辑
公议(拉丁文 mass discussion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阿拉伯原文读作伊智玛尔(英文 Ijma)意为协商、公决、公众评议,是伊斯兰四大立法依据之一,由先知穆罕默德的弟子、伍麦叶王朝首任哈里发穆阿维叶首创,阿拔斯王朝时期趋于完善,在伊斯兰教法史上产生过极为重要的影响。公议的汉语原义是“以公众利益为标准议论、评议国家政事”。
中文名:公议
外文名:mass discussion
汉语读音:gōng yì
解释:按公众利益标准议论国家政事
《韩非子·说疑》:使诸侯淫说其主,微挟私而公议。
司马光 《刘道原》:道原公议其得失无所隐,恶之者侧目,爱之者寒心。
《东周列国志》第二回 :褒妃曰:‘臣听君,顺也。君听臣,逆也。吾王将此意晓谕大臣,只看公议如何?
《明史·外国传一·朝鲜》:帝恶其擅,不允,令该国臣民公议以闻。
叶圣陶 《多收了三五斗》:我们同行公议,这两天的价钱是糙米五块,谷三块。
立法原则
《古兰》《圣训》公议和类比并,被称为伊斯兰教法的四个主要渊源和理论基础。其来源是:在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后最初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伊斯兰教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古兰》《圣训》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宗教、社会行为没有一致的意见和司法判断,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穆斯林社会成员迫切需要教法学家对这些行为作出符合伊斯兰信仰原则的断决。在这一背景下,有学者提出在阅读《古兰》启示的基础上,由众学者对这些行为作出多数人能够接受、且不违背伊斯兰信仰原则的解释和判断。这就是公议立法的来源。
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教法学家对公议常常有着不同的解释。于是出现了广义公议、狭义公议之分。
广义公议
产生于穆罕默德去世后的最初数十年,麦地那哈里发政权根据社会现实需要,穆斯林民众就基本信仰问题,如《古兰》的神圣性、先知穆罕默德的使命等问题形成共同信念和一致意见,体现着民意或社会舆论对宗教传统和习惯的确认。亦称麦地那的公议或逊奈。这期间公众遇到的疑难问题,他们都采取公议的方式进行决断。
狭义公议
教法学家在创制、解释律例遇有分歧意见时,如在经、训中没有先例可循,他们即以某一地域、某一权威法学家的意见作为参考作出判断。早期公议作为一种自发的法学思想倾向,反映着教法学家们对社会习惯的确认或规范,具有兼收并容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到了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时期,当局为巩固和维护统治秩序,大力推行用公议原则制定国法,一些正直的教法学家因拒绝与王朝当局合作而遭迫害。10世纪(一说1258年)以后,逊尼派教法学家中间逐渐形成了“公议不谬说”,其根据是以下圣训:“我的教界的一致意见是不谬的”,“凡穆斯林大众视为正义的,在安拉看来也是正义的”。历史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一般都承认公议的不谬性和约束力,认为法学家个人根据经、训所作的类比判断,只有经公议核准方为有效。同时又认为,只有早年才智超群的权威宗教学者们(穆智泰希德)才有资格形成公议。在具体执行公议原则时,各教派也有不同态度。有的教法学家只限于援用圣门弟子公议的案例进行类比推论。如沙斐仪法学派在创制律例时广泛使用公议,尤其崇尚圣门弟子的公议;而罕百里法学派则采取审慎态度,艾巴德派认为公议是律例的渊源之一,而扎希里派则反对使用公议。
什叶派在理论上拒绝公议,而遵循其伊玛目或其代理人穆智泰希德的个人决断。
近代兴起的瓦哈比派,只承认那些同穆罕默德共过事的、直传圣门弟子们的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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