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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分殊 编辑
“理一分殊”是中国宋明理学里讲“一理”与“万物”关系的重要命题,源于唐代华严宗和禅宗。华严宗在四法界中讲理法界和事法界时,认为理是全遍,不是分遍。
所谓理一分殊,就是说天地间有一个理,而这个理又能在万事万物之中得以体现,即每个事物中存在自己的一个理。朱熹首先是用“太极”的观点来论述这一思想的。
一、朱熹“理一分殊”哲学思想的起源
“理一分殊”之说始于二程。其端尤现于程颢论《中庸》,“中庸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程颢在对《中庸》的解释中,提出了“理一”与“万事”这一对范畴,实开了“理一分殊”的先河。他认为,《中庸》篇首“天命之谓性”即开明宗义的讲出了“理一”这一概念,后面则是描写“万事”,“万事”皆源于“一理”,后又复归于“一理”。在这里他阐述了其对于《中庸》一文的理解与发挥。但是,程颢只是原则上提出这个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一理”和“万事”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的提出“理一分殊”这四个字。
“理一分殊”这一哲学命题最早正式提出是程颐在回答杨时对张载《西铭》中有关的问题提出来的。杨时认为,《西铭》所持天地父母、大君宗子的万物一体的境界,有类于墨子的“兼爱”的流弊,对此程颐加以纠正:“《西铭》明理一而分殊,墨氏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弊,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无别而迷兼爱,至于无父之极,义之贼也。子比而同之,过矣,且谓言体而不及用。”(《伊川文集》卷五,《答杨时西铭书》)。在程颐看来,对一切人都应当仁爱,这是“理一”,但对不同的对象,仁爱亦要有差别、差异、分为,这便是“分殊”;“理一”是指道德原则的统一,而分殊是指统一的道德原则表现为不同的道德规范。这是程颐从伦理方面对“理一分殊”所做的开创性的解释。
朱熹继承了延平的使命。朱熹的“理一分殊”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之上,除了赋予“理一分殊”伦理学内容和意义之外,还吸收了佛教华严宗的理与事、一与万等有关思想以及周敦颐的宇宙论思想,将宇宙自然界的万事万物特别是人和万物的关系,统统纳入到“理一分殊”的哲学体系中,给以解释。
二、朱熹“理一分殊”思想的哲学内涵
1.从伦理层面上讲,朱熹“理一分殊”的哲学内涵
朱熹在《西铭解义》里说:“天地之间,理一而已。既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则其大小之分,亲疏之等,至于十百千万而不能齐也。”又说:“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四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的不殊哉!”(《西铭解义》)这些地方所说的“分”都不是分开的意思而是等分或者是本分,一和殊也指共同性和差别性。从“理一”看,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都必须遵循共同的“理”即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从“分殊”上看,各个人在宇宙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对他人、对他物都有一定的义务,但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他对其他人所承担的直接义务也不同,就是说道德原则中普遍与一般的关系,从这个特定角度涉及到了普遍和一般的关系。
2.从宇宙论和本体论层面上,朱熹“理一分殊”的内涵
首先理一是什么?是最高实体,还是最高原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朱熹提出了一个宇宙论的最高范畴:太极。他通过对周敦颐的《太极图说》中的“无极而太极”的创造性解释,将太极说成是“理之极至”或“极至之理”,即终极意义上的存在本体,同时也是价值本体,从生命的创造意义上讲,又是终极目的。
分殊的涵义是什么呢?分殊是指万物各有不同的理。朱喜说: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决不同也。气之异者,粹驳之不齐;理之异者,偏全之或异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朱熹讲万事万物从根本上讲都拥有同样的理,是由于万事万物所禀受的气的粹驳清浊不同,理在万事万物中所体现出来的程度不同,所以万事万物有不同的理。
理一和分殊关系。朱熹的哲学命题“理一”和“分殊”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般的理和特殊的理的关系。朱熹所说的“理”主要是指“道理”和伦理,而所谓“理一分殊”的“分”之一字也不是“分有”的意思,而是相当于体用关系中所讲的“用”,理一与分殊实际上讲的就是“理一”,而其“用”则随其各物其体不同而不同。
三、朱熹“理一分殊”思想的作用
1.朱熹“理一分殊”思想在社会历史方面的影响
朱熹提出的“理一分殊”的学说思想是为了为封建等级制度做论证,做辩护,为其提供形而上的理论上的论证。朱熹说明自然实际上是为了说明社会。在这个等级制度的最底层,是广大的贫民,在这个等级的上层,则是皇室、官僚和地主等一小撮统治者。而在统治者之间又分为若干等级,在一个家庭内部,也分为不同的等级。
2.朱熹的“理一分殊”思想在哲学方面的影响
总的来看,理一分殊这一命题在朱熹哲学中含有多种意义,实际上被朱熹作为一个模式来处理各种普遍与特殊、统一与差别有关的问题。当朱熹用以表达宇宙本原与万物之性的关系时,理一分殊包含着理为气本的意义。以理一为宇宙的究竟本源实质上是把封建的伦理道德原则夸大为整个宇宙的原则,而且将“理一”说成是可以脱离宇宙而独立存在的,绝对的理,这一思想路线是明显错误的。同时为了论证仁义礼智的普遍存在,强调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万物之理的多样性,但也应看到,在朱熹以理一分殊为形式讨论现实世界中的普遍规律与万物的具体规律,伦理的普遍原理与具体规范关系时,明显的涉及到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
王夫之揭示朱熹以月印万川喻理一分殊的矛盾,指出“迨其分殊,而理岂复一哉!夫不复一,则成乎殊矣!”认为理一既可分殊,就不再是理一;理既是全遍,就谈不上分殊。王夫之从逻辑矛盾上批判了朱熹,并从本末、大小关系上论述了理一分殊。他认为,万物之大原惟天地,如由一向万,本大为一,即理一;末小而万,便是分殊。这包含着事物的同一性与差别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同时,由于王夫之把被朱熹颠倒了的理气关系又颠倒过来,使理成为气的理,认为“而气必有理,则理既殊而气亦不同。”从而把理一分殊建立在了唯物论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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