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元甫 编辑

唐朝尚书右丞

韦元甫(710~771年),字宣宪,京兆郡杜陵县(今陕西省西安市)人。唐朝时期大臣,扬州大都督韦玢之子。

出身京兆韦氏阆公房,门荫入仕,起家滑州白马县尉,深得河南采访使韦陟器重和推荐,入朝为官。宝应元年(762年),出任洪润苏三州刺史、诸道观察使。大历初年,以宰臣杜鸿渐推荐,拜尚书右丞,出任扬州长史、淮南节度使,封彭城郡公。

大历六年(771年8月15日),去世,时年六十二,追赠户部尚书,葬于杜陵县南原, 续作《木兰诗》 。谥号为昭。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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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韦元甫

字:宣宪

所处时代:唐朝

民族族群:汉族

出生地:京兆郡杜陵县

出生日期:720年

逝世日期:771年

主要成就:治理州郡 政绩卓越

官职:白马尉 洪润苏州刺史 淮南节度 御史大夫

爵位:彭城郡公

封赠:户部尚书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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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元甫墓志 韦元甫墓志

韦元甫,少时修谨,敏于学行。初任白马县尉,以吏术知名。得到河南黜陟使郭虚己器重,奏充支使,授浚仪县主簿,受到河南采访使韦陟举荐,迁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尚书司勋郎中、司库郎中,拜洪州刺史、江西观察使,迁太府少卿、大理少卿、润州刺史,转太子左庶子,累迁御史中丞、苏州刺史、浙江西道团练观察等使。

大历初年(766年),入拜尚书右丞。出为金紫光禄大夫、扬州长史、御史大夫、淮南节度使、彭城郡公。

大历六年七月(771年8月15日),韦元甫去世,时年六十二,追赠户部尚书。七年(772年2月11日),葬于杜陵县南原。

人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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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载:公与河南员锡,咸以精断,继登宪府,杂理诏狱,详评法家。去苛吏之舞文,为后来之公式。当时奏议,多所裁审。其后联南阳七军之势,罢河上六月之繇。服山越以静人,灌陂塘以漕东国。功业茂著,颂声流闻。尚书考课,为四方首。上将倚任而命夺其时。维公刚柔施张,明白四达。被人伦之风教,通国典之质文。其从事也,群萃与能,机运独远。好宣而不居悔累,多闻而独解危疑。其告终也,义训归全,纯精无爽。

参见《唐故金紫光禄大夫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御史大夫淮南节度观察处置使彭城郡开国公赠户部尚书韦公墓志铭》

轶事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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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采访使韦陟器之,奏充支使,与同幕判官员锡齐名。韦元甫精简牍,员锡详讯覆,时号“员推韦状”

亲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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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韦阆(北魏咸阳太守)——韦范(北魏高平男)——韦法俊(都水使者高平贞男)——韦粲(北齐豫州刺史、西僰忠男)——韦孝謇(北周集州刺史)——韦文宗(隋朝千牛备身)——韦德敏(唐朝太府少卿,赠邓州刺史)——韦玢(唐朝尚书左丞,赠扬州大都督)——韦元甫(尚书右丞)——韦悦(长安令)。

妻子:赵郡李氏,特进中书令李峤之女。

弟弟:韦元怿,巴州刺史韦愃之父。

参见《新见唐史惟则书《韦元甫墓志》《辛旻墓志》考释》 《旧唐书‧韦元甫传》

个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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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歌》

木兰抱杼嗟,借问复为谁。 欲闻所戚戚,感激强起颜。

老父隶兵籍,气力日衰耗。岂足万里行,有子复尚少!

胡沙没马足,朔风裂人肤。老父旧羸病,何以强自扶?

木兰代父去,秣马备戎行。易却纨绮裳,洗却铅粉妆。

驰马赴军幕,慷慨携干将。朝屯雪山下,暮宿青海旁。

夜袭燕支虏,更携于阗羌。将军得胜归,士卒还故乡。

父母见木兰,喜极成悲伤。木兰能承父母颜,却卸巾帼理丝黄。

昔为烈士雄,今复娇子容。亲戚持酒贺,父母始知生女与男同。

门前旧军都,十年共崎岖。本结兄弟交,死战誓不渝。

今者见木兰,言声虽是颜貌殊。惊愕不敢前,叹重徒嘻吁。

世有臣子心,能如木兰节,忠孝两不渝,千古之名焉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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