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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益法 编辑
《附益法》推行者:汉武帝
(3)《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李贤:“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根据以上三条,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汉武帝颁布的附益法的大致内容: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为诸侯王谋取利益。总之,附益法的颁布是为了孤立诸侯王,使其在财政上无法聚敛,在政治上无法组成自己的小集团。
汉武帝即位以前,这已经引发了“七国之乱”。虽然是中央朝廷一方获胜,但是从吴王"我已为东帝,尚何谁拜?"的言论来看,假如他最终成功篡位,也会着手削藩。战争打击了诸侯国的势力,更证明了分封制必然向统一的郡县制过渡的历史趋势。到了汉武帝,随着"大一统"思想的提出,分散的封建王国权力回归中央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汉武帝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法律,完成了这一进程。
推恩令:推恩令是主父偃向汉武帝提的建议,规定诸侯的子弟除了嫡长子继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儿子可以由中央出名义,割诸侯的地盘封侯。中央朝廷几乎毫发无伤,地方诸侯则被七零八落。力分则弱,从此丧失向中央挑战的实力。
左官律:所谓"左官",是在诸侯手下当官。在诸侯手下当官要受诸多限制,比如不能住在首都,不能提升,诸侯犯罪跟着连坐等等,把诸侯的手下往受气包方向培养。武帝在淮南王谋反之后作出此规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进而削弱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党法: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员,倒也不能让他们当光杆司令,中央要给他们派傅、相等官,名为辅助,实为监视。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与诸侯串通一气,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党法来管理这帮人。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至弃市。
附益法:诸侯也知道"朝里无人莫做官"的道理,往往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弃市。
出界罪:为了防止诸侯王互相沟通,重现吴楚七国之乱七国联盟之类的组织,规定诸侯王不经中央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封地,违者降为侯爵。
酎金律:所谓酎金,是每年春节祭祖的时候,诸侯要献上贡金,助天子祭。此法本来是汉文帝所订,没有特别的含义。武帝时候,为了收回权力,本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精神,于元鼎五年(前112年)忽然宣布检查贡金的成色,"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结果一连免了一百多个的侯爵,此法遂成定制。不过估计这种鸡蛋里挑骨头的法律,最多只能施行一次。
非正与乱妻妾位之律:汉代诸侯王仍然严格施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却严格到了苛刻的地步。本来嫡长子继承制讲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但是汉律却只允许嫡子也就是正妻之子为嗣。如果正妻无子,则除国为郡,庶子再多也不能继承。如果试图让庶子继承,就叫"非正",依律免为庶人;如果试图从母亲那里变更庶子的地位,则为"乱妻妾位",不仅免为庶人,有时候还要处以迁刑。按说此项规定与推恩令是有逻辑矛盾的,有嫡的诸侯庶子需要推恩,无嫡的却一律为庶人,事太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巴不得诸侯王都断子绝孙,好名正言顺的把诸侯王的封地地盘一一收回。
《史记·高五王传》记载,“自吴楚反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 诸侯国的地位也从独立王国降为大致与郡相等,秦代的郡县制,只是改名叫做郡国而已。实质意义上,附益法等律令也防止了诸侯收揽宾客以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并加强了中央集权。
到汉武帝时,国家实力相当雄厚,同时面对前朝问题,汉武帝决定加强中央集权,实行大一统,而附益法就是他为解决王国问题和推恩令一起推行的措施之一。附益法颁布后,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为汉武帝大一统局面的开创创造了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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