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廷铨 编辑

明末清初官员

孙廷铨孙廷铨

孙廷铨(1613年~1674年),初名廷铉,字枚先,山东益都(今山东博山)人。

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降清后,官至兵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太子太保、少保、秘书院大学士,卒谥文定。著有《南征纪略》、《颜山杂记》、《汉史亿》、《琴谱指法省文》等。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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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枚先

谥号:文定

所处时代:明末清初

民族族群:汉族

出生地:山东益都

出生日期:1613年

逝世日期:1674年

主要成就:官至兵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太子太保、少保、秘书院大学士

主要作品:《南征纪略》《颜山杂记》《汉史亿》《琴谱指法省文》

本名:孙廷铨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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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任永平推官。

顺治元年(1644),降清,授天津推官。

顺治二年(1645),以巡抚雷兴荐,擢吏部主事。

顺治三年(1646),充陕西正考官。历任考功司郎中。与卫周祚同官文选司,有声于时。

顺治七年(1650),任太常寺少卿。

顺治八年(1651),任左通政。

顺治十年(1653),擢户部侍郎。以大学士洪承畴荐,与卫周祚等三人召对。寻坐附和吏部尚书陈名夏事,罚俸,论告归。

顺治十二年(1655),还朝,改兵部侍郎,擢兵部尚书。

顺治十三年(1656),调户部尚书。孙廷铨以岁会无总录,无以剂盈绌之宜,殚心综覈,钱穀旧隶诸部者,各还所司,条贯釐然。岁会之成自此始。御史侯于唐弹劾孙廷铨,被顺治帝斥责。

顺治十四年(1657),疏言:“山东、河南荒田,请招民垦辟。其已熟者,清釐赋额,无使隐漏。”上从其言。主

顺治十五年(1658),调吏部尚书,加太子太保。

顺治十六年(1659),谕奖其勤劳,加少保。孙廷铨疏请复学道升补旧制,下所司集议,如孙廷铨请。时吏部铨除,一事数例,吏胥因缘为奸。给事中杨雍建、胡尔恺、黏本盛、孙际昌、王启祚,御史许劭昕,交章发其弊,且劾孙廷铨因循为所蔽,夺加衔,罚俸。

顺治十七年(1660),疏言:“新辟边疆员缺,督抚委用,即予实授,与部选之员,一体迁转。莅事未久,辄移内地,请定为试署二年,乃予实授。”又言:“司道不宜轻易,非大计处分及贪酷被纠者,遇降革,仍留任。”皆从之。又因旱,疏请宽考成,兴屯政。上命兵部议屯政,而询廷铨请宽考成议中有云“积资累荐,弃以一眚”语,何所指?廷铨言:“积疲州县,久累人材,宜稍宽减观后效,非为处分人员求免。”

顺治帝驾崩,二十七日制满。孙廷铨发议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上所生母为皇太后,率九卿上请举大礼疏。及议大行皇帝谥号,孙廷铨曰:“大行皇帝龙兴中土,混一六合,功业同於开创。宜谥为高皇帝。众皆和之,而辅臣鳌拜持异议,遂定谥章皇帝。时太祖谥武皇帝,故孙廷铨议如是。时论颇归之。

康熙二年(1663),拜秘书院大学士。奉职勤慎,终岁未尝休沐。

康熙三年(1664),以父母年老,解职归养,闭户卻扫,不与外事。

康熙十三年(1674),卒于家,年六十二岁,谥文定。

人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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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霨、廷铨、立德、溥当多事之日,百计匡襄;熙预顾命,参军谋;正治等入阁,值事定后,从容密勿,随事纳忠;伊桑阿、阿兰泰推诚布公,受知尤深。康熙之政,视成、宣、文、景驾而上之,诸臣与有功焉。

轶事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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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博山琉璃业元代初具规模,兴于明代,发展于清代。孙廷铨祖上几辈人均从事琉璃的生产和经营,到孙廷铨的曾祖孙延寿已是“隶籍内廷,班匠事焉”,即孙家不仅经营、生产琉璃,而且充任了管理琉璃作坊的“官”。显然,这个足以称得上“琉璃世家”的家族已经有了制作经营琉璃的足够经验。耳濡目染,家学熏陶,为孙廷铨晚年撰写《琉璃志》打下了丰厚的基础,而一部《琉璃志》,更为后世琉璃业的发展奉献了宝贵的技术和资料。

史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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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列传三十七》

《清史列传·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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