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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 编辑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大理寺评事为三司使(唐代称“三司推事”);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中文名:三司会审
性质:审判制度
三司含义:中央司法机关
定义: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
审理机关: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创建时间 :战国时期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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