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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山西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外文名:Standing Committee of 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机构属性:人大常设机构
任期时间: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山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审议批准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八)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撤销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二)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2021年6月,中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被授予山西省“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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