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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合同 编辑
许可合同license contract,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或(和)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又称许可证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是进行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
中文名:许可合同
外文名:License contract
别名:许可证协议或特许权协议
相关活动:技术贸易
分类: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对区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的标准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认为国际许可合同是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合同。
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许可合同可以分为:①独占许可,即只有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②排他许可,即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保留这方面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③普通许可,在许可方保留有关方面权利的同时,同时也有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项权利。
根据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将获得的技术进行再转让,许可合同又可分为:①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有权允许第三方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这种许可合同同时是普通许可合同。②不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此外,还有交换许可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换价值相当的技术,彼此不支付使用费。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独家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序文
许可合同
主文
许可合同
最后条款
最后条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修订、期限、终止,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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