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编辑

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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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民族自治地方

外文名: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级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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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依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力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1991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

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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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包括4种情形: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区域设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

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称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为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为自治县或自治旗。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等。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市辖区、县、县级市之下设立的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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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最初名称为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12日改为现名)。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截至2020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中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一览表

中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一览表

民族自治地方

建立时间

首府驻地

面积(万平方公里)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1947年5月1日

呼和浩特市

118.3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年3月15日

南宁市

23.6660

西藏自治区

1965年9月1日

拉萨市

122.84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

银川市

6.6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年10月1日

乌鲁木齐市

166.0400

自治州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1952年9月3日

延吉市

4.3559

湖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983年12月1日

恩施市

2.3902

湖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957年9月20日

吉首市

1.5461

四川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1950年11月24日

康定市

15.1078

山彝族自治州

1952年10月1日

西昌市

6.011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1953年1月1日

马尔康市

8.3201

贵州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1956年7月23日

凯里市

3.0339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1956年8月8日

都匀市

2.6207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1982年5月1日

兴义市

1.6804

云南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1953年1月24日

景洪市

1.97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1953年7月24日

芒市

1.1526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1954年8月23日

泸水市

1.4703

大理白族自治州

1956年11月22日

大理市

2.9460

迪庆藏族自治州

1957年9月13日

香格里拉市

2.387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957年11月18日

蒙自市

3.2929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1958年4月1日

文山市

3.2239

楚雄彝族自治州

1958年4月15日

楚雄市

2.9256

甘肃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1953年10月1日

合作市

4.0898

临夏回族自治州

1956年11月19日

临夏市

0.8166

青海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1951年12月25日

玉树市

18.8794

海南藏族自治州

1953年12月6日

共和县

4.5895

黄南藏族自治州

1953年12月22日

同仁市

1.7921

海北藏族自治州

1953年12月31日

海晏县西海镇

3.9354

果洛藏族自治州

1954年1月1日

玛沁县

7.6312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1954年1月25日

德令哈市

32.57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954年6月23日

库尔勒市

46.270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954年7月13日

博乐市

2.5074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954年7月14日

阿图什市

6.9112

昌吉回族自治州

1954年7月15日

昌吉市

7.71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954年11月27日

伊宁市

49.0039

中国民族自治县(旗)一览表

中国民族自治县(旗)一览表

民族自治地方

建立时间

政府驻地

面积(万平方公里)

河北省

孟村回族自治县

1955年11月30日

孟村镇

0.0393

大厂回族自治县

1955年12月7日

大厂镇

0.0176

青龙满族自治县

1987年5月10日

青龙镇

0.3309

丰宁满族自治县

1987年5月15日

大阁镇

0.8747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1990年6月12日

围场镇

0.9058

宽城满族自治县

1990年6月16日

宽城镇

0.1933

内蒙古自治区

鄂伦春自治旗

1951年10月1日

阿里河镇

6.0378

鄂温克族自治旗

1958年8月1日

巴彦托海镇

1.875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1958年8月15日

尼尔基镇

1.0985

辽宁省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1958年4月1日

大城子镇

0.2238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1958年4月7日

阜新镇

0.6284

新宾满族自治县

1985年6月7日

新宾镇

0.4287

岫岩满族自治县

1985年6月11日

岫岩镇

0.4507

清原满族自治县

1990年6月6日

清原镇

0.3926

本溪满族自治县

1990年6月8日

小市镇

0.3362

桓仁满族自治县

1990年6月10日

桓仁镇

0.3548

宽甸满族自治县

1990年6月12日

宽甸镇

0.6125

吉林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1956年9月1日

郭镇

0.7076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1958年9月15日

长白镇

0.2498

伊通满族自治县

1989年8月30日

伊通镇

0.2523

黑龙江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1956年12月5日

泰康镇

0.6427

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1984年12月24日

鹤溪镇

0.1950

湖北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1984年12月8日

龙舟坪镇

0.3430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1984年12月12日

五峰镇

0.2072

湖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1954年5月7日

双江镇

0.2225

江华瑶族自治县

1955年11月25日

沱江镇

0.3216

城步苗族自治县

1956年11月30日

儒林镇

0.2620

新晃侗族自治县

1956年12月5日

新晃镇

0.1511

芷江侗族自治县

1987年9月24日

芷江镇

0.2096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1987年9月27日

渠阳镇

0.2211

麻阳苗族自治县

1990年4月1日

高村镇

0.1561

广东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1953年1月25日

三江镇

0.123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1962年9月26日

吉田镇

0.1264

瑶族自治县

1963年10月1日

乳城镇

0.21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1951年8月19日

龙胜镇

0.2537

金秀瑶族自治县

1952年5月28日

金秀镇

0.2517

融水苗族自治县

1952年11月26日

融水镇

0.4665

三江侗族自治县

1952年12月3日

古宜镇

0.2455

隆林各族自治县

1953年1月1日

新州镇

0.3542

都安瑶族自治县

1955年12月15日

安阳镇

0.4092

巴马瑶族自治县

1956年2月6日

巴马镇

0.1966

富川瑶族自治县

1984年1月1日

富阳镇

0.157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1984年1月10日

东门镇

0.2639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1987年11月24日

思恩镇

0.4558

大化瑶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23日

大化镇

0.2754

恭城瑶族自治县

1990年10月15日

恭城镇

0.2149

海南省

乐东黎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28日

抱由镇

0.274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28日

营根镇

0.269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30日

保城镇

0.1161

昌江黎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30日

石碌镇

0.1596

白沙黎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30日

牙叉镇

0.2118

陵水黎族自治县

1987年12月30日

陵城镇

0.1128

重庆市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1983年11月7日

中和镇

0.245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1983年11月11日

钟多镇

0.517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1984年11月10日

汉葭镇

0.390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1984年11月18日

南宾镇

0.3031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2003年10月25日

永昌镇

0.2865

木里藏族自治县

1953年2月19日

乔瓦镇

1.3246

峨边彝族自治县

1984年10月5日

沙坪镇

0.2395

马边彝族自治县

1984年10月9日

民建镇

0.2383

贵州省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1954年11月11日

城关镇

0.6294

松桃苗族自治县

1956年12月31日

城关镇

0.2861

三都水族自治县

1957年1月2日

三合镇

0.2384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1963年9月11日

城关镇

0.1721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1966年2月11日

松山镇

0.2284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1981年12月31日

关索镇

0.1468

玉屏侗族自治县

1984年11月7日

平溪镇

0.0517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1987年11月20日

印江镇

0.196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1987年11月23日

和平镇

0.2469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1987年11月26日

都濡镇

0.2773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1987年11月29日

玉溪镇

0.2156

云南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1951年5月12日

双江镇

0.1972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1953年4月7日

勐朗镇

0.8807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1954年5月18日

勐烈镇

0.3476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1954年6月16日

孟连镇

0.195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955年10月16日

耿宣镇

0.3837

宁蒗彝族自治县

1956年9月20日

大兴镇

0.0206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1956年10月1日

茨开镇

0.4506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1956年11月9日

文华镇

0.2266

石林彝族自治县

1956年12月31日

鹿阜镇

0.1777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1961年4月10日

黄山镇

0.6521

屏边苗族自治县

1963年7月1日

玉屏镇

0.1906

河口瑶族自治县

1963年7月11日

河口镇

0.1313

沧源佤族自治县

1964年2月28日

勐董镇

0.2539

西盟佤族自治县

1965年3月5日

西盟镇

0.1391

南涧彝族自治县

1965年11月27日

南涧镇

0.1802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1979年11月28日

玖联镇

0.5459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1979年12月20日

仁德镇

0.3966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1980年11月12日

澧江镇

0.2858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1980年11月25日

桂山镇

0.4223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1985年10月13日

保和镇

0.4661

漾濞彝族自治县

1985年11月1日

上街镇

0.1957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1985年11月25日

屏山镇

0.4378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1985年12月7日

金河镇

0.3677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1985年12月15日

宁洱镇

0.3670

景东彝族自治县

1985年12月20日

锦屏镇

0.453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1985年12月25日

威远镇

0.7777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1985年12月30日

勐勐镇

0.2292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1988年5月25日

金顶镇

0.4555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1990年5月15日

按板镇

0.4223

甘肃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1950年5月6日

华藏寺镇

0.7147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1950年7月29日

党城湾镇

6.6748

东乡族自治县

1950年9月25日

锁南镇

0.151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1953年7月6日

张家川镇

0.1293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1954年4月20日

红湾寺镇

2.3041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1954年4月27日

博罗转井镇

3.3333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1981年9月30日

吹麻滩镇

0.0910

青海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1953年12月19日

浩门镇

0.6896

互助土族自治县

1954年2月17日

威远镇

0.3320

化隆回族自治县

1954年3月1日

巴燕镇

0.2740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1954年3月1日

积石镇

0.1749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1954年10月16日

优干宁镇

0.6250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1986年6月27日

上川口镇

0.1780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1986年7月10日

桥头镇

0.309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1954年3月15日

焉耆镇

0.2439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1954年3月25日

察布查尔镇

0.4469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1954年7月17日

木垒镇

1.3235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1954年9月10日

和布克赛尔镇

3.200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954年9月17日

塔什库尔干镇

5.230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1954年9月30日

巴里坤镇

3.5714

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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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国家机关职能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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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本民族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7.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8.财政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事业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意义

编辑
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 ,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载体,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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