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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编辑
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中文名:土地法
外文名:land laws
发布单位:政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
意义: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宣传
争阅土地改革法
②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③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④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古代
周礼
封建社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兰克查里大帝颁布《查里曼庄园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国大宪章重新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证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在东方,土耳其、印度、朝鲜、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过颁布法律、诏书、敕令等确认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国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春秋战国时期,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废井田,开阡陌”等,都是确认以经营“私田”开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后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颁布了大量关于土地的律、令、诏、敕等,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详细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汉律》规定:官田(皇室占有的土地)禁止买卖,民田(地主占有的土地)允许买卖和继承。公元280年西晋公布有《占田法》。从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纪),各封建王朝都颁布有均田令,规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数量受田。以后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对土地制度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各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土地法规。
近代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1926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政纲,提出了“二五减租”(即减轻佃农田租25%)。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为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后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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