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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宣子之法 编辑
赵宣子之法,也称“夷之法”、 “常法”,是前621年赵盾就任晋国中军将执政后颁布的法律。
赵宣子之法否定被庐之法,维护异姓贵族利益。与被庐之法相比显然更具有时代性和进步性。
中文名:赵宣子之法
别名:夷之法、常法
制定者:赵盾
发生时间 :公元前621年
适用国家:晋国
赵盾的上台也是晋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时代意义的事件:
第一,晋国的中军主将从此兼任国家执政大臣,军政合一的政权模式正式确立并一直延续下去,从此,国君的权力日渐畏缩,臣强君弱的趋势再难扭转。
第二,颁布了与被庐之法截然不同的“常法”,从此,两部法律所代表的晋国的两种力量、两种趋势,两种历史前途开始了长期的、反复的和惨烈的斗争。
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赵盾是异姓大臣, 出于自身及本家族利益, 他对于文公时期确定的严格的尊卑制度自然不会有多少好感,因此,弱化尊卑等级、提倡选现任能,就成为他的法律的必然的价值价值取向。
赵盾的新法也提到了“本秩礼(明确贵贱等级)”,但强调程度远远不如被庐之法庄重和有力。这里强调的是“出滞淹(举荐沉沦是贤人)”、“治旧污(清理积弊)”,在此基础上的“续常职(恢复废除的官职)”,人事安排侧重于“异姓之能”,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例如,三年之后,赵盾的的亲信臾骈(很可能不是姬姓)就被任命为上军佐了。
对于旧有尊卑制度的致命打击,是在公元前 607 年,赵盾杀死晋灵公、迎回晋成公即位的时候。这次晋国又进行了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公族本来应该是国家历代国君的子孙,但献公时期,晋国的骊姬为了夺取献公太子和诸位公子的地位,曾经和群臣发毒誓约定:除太子外,国君的其他公子不许在国内生活。于是,晋国几十年来基本没有“公族”这个集团了。现在,晋国决定恢复“公族”的建制,但并不是要发展公室成员的力量,而是由各个卿(六正)的嫡子组成“公族”队伍;同时,卿的馀子(嫡子的同母兄弟)组成“余子”队伍,卿的庶子(非正妻所生)组成“公行”队伍,分别由专人管理,设置公族大夫等官职,负责卿的后代的教育等事项。
这样一来,在晋国的世卿就再也没有同姓和异姓之分了,即使同姓家族,由于分家历史已经久远,与国君的关系也逐渐疏远。这个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各个大家族后代的素质,密切家族之间的关系。 但也使得国君的势力在国内更加薄弱了。更重要的,文公时期确定的尊卑标准就这样以釜底抽薪的手段被彻底打破了。这么说一信口雌黄,到了公元前 539年,晋国大夫叔向就发出了“季世”的哀叹,其中谈到“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可见姬姓贵族的衰落,这与 100 年前的“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相比,反差是多么地强烈啊!
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与被庐之法相反,在对对平民社会的调整方面,由国家作为主体、平民作为对象的行政法律关系有所减弱,而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规范则大有兴起之势,具体有:
刑事法制方面:正法罪(明确刑事法规范) ;辟狱刑(清理狱囚积案) ;
民事经济制度:由质要(使用契约帐册) ;董逋逃(追捕逃反:主要应为追捕逃跑的奴隶,这是周王朝就确立的原则。奴隶当时是财产而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这项举措应该视为财产法而不是刑事措施) 。
应该说,赵盾的常法很生动地反映了东周时期的深刻社会演变:一是统治集团的兴替,二是平民社会的活跃。这两条也概括了整个东周时期社会变革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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